摘要
采用所谓的"三步法"来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审查员需要在分析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的区别特征之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实践中,审查员有时会针对多个区别特征分别定义各自不同的部分技术问题。然而,是否该为发明定义多个部分技术问题,直接决定了创造性评价的结论是否客观、准确。本文通过案例引出评价具体区别特征自身是否具备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且希望借鉴欧洲专利审查的经验,试图找到始终坚持技术方案整体评价的合理方式。
出处
《专利代理》
2018年第3期38-41,共4页
Patent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