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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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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2012年之前,我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使其成为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护身符”。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
作者 任红梅
出处 《人大建设》 2018年第10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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