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佥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出处
《国土资源通讯》
2017年第22期23-23,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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