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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在校生实习,为何劳动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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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能早日找到如意工作,在学校的引导联系下,在校生于毕业前夕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进厂实习。不慎于工作中受伤后,主张权益之时,同样的实习,而法院却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这是为什么呢?案例一:项晓华系辽西某机电(中专)学校三年级学生,该校在安排课程时,确定三年级的下半学期为实习,并鼓励学生以实习为铺垫找工作。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8年第9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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