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的地位,但对其法人具体形态及相关权益未做明确规定。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我国各地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深化改革,而土地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中的核心资产,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然需要解决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化问题,但股份化能否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有待探索。文章以此为背景,通过对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的解读,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改革的路径构建,以裨益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34期47-49,共3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