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实践中,一些公司董事往往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该类人员在公司有股东、董事、高管多重身份,公司每月支付的报酬属于股东补贴、董事津贴还是高管工资没有书面约定。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公司通过协商调整管理层的报酬以降低经营成本,进行自救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公司未经与高管协商同意,董事会径行作出对高管的工资性收入进行调整。由于股东补贴、董事津贴受公司法调整,而高管的工资性收入则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高管虽担任了公司的董事,但董事会单方作出的该降薪决议实则是对高管工资收入的变更,因此董事会的该决议对高管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