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在实践中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发展出不同的模式,同时也暴露出承接主体供给不足、独立性欠缺等问题。将"枫桥经验"运用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既是完善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重要拓展。要淡化人民调解组织的行政化色彩、发挥律师在人民调解中的优势以及培育壮大社会组织等,拓展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渠道,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出处
《社会治理》
2018年第10期68-73,共6页
Social Governance Review
基金
诸暨市司法局和西北政法大学合作课题<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