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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Application Paradox and Outlet of Article 16, Section 2 of “The Interpretation on Some Issues of Legal Application in Criminal Cases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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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的适用面临着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从条文内容来看,以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道"之态度认定受贿故意说明该规定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故意的刑事推定。在规定性质上,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未涉及具体行为定性,故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在具体行为定性上,存在单独犯罪、共同犯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观点。这些观点或多或少抵牾某些刑法原则或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背离立法原意之嫌。通过区分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的消息来源进行不同评价既能克服共同犯罪不存在意思联络的阻碍也可避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理的诟病。
作者 何俊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9期11-19,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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