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侵权责任制度已臻新境。知悉规则作为债权侵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是债权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的哲学来源,也是债权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据此,以公权力方式公示债权,第三人于故意或过失时承担侵权责任;以私人方式公示债权,第三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均有构成债权侵权的可能。具体而言,故意作为过错要件,需要以侵害债权为目的;重大过失作为过错要件,需要区别于故意以及一般过失,同时以多种形式化判断要素的协动互补作为认定标准;一般过失作为过错要件,仅限于以公权力方式公示债权的情形。(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人重大过失构成债权侵权责任,不论对立法、司法的协同发展,还是对理论的长足进步,均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9期65-78,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