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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电费违约金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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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简介2009年5月,陈某、游某为其合伙经营的建材厂向某县供电公司申请用电,供电公司为其以"建材厂"名义立户并供电。2009年6月,供电公司与游某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6月起至2010年6月止。合同到期后,供电公司继续向其正常供电,但一直未再续签《供用电合同》.
作者 仇聪君
出处 《江西电力》 2018年第9期44-45,共2页 Jiangxi Electric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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