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法治建设深化背景下,推进行政黑名单制度建设,有利于激发其信用约束与惩戒功能,推进政府管制方式改革。从信用规制角度考察黑名单制度性质定位:在监管信息层面,作为违法信息集中公开处理机制,它是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在监管机制层面,作为社会信用培育机制,它是倒逼守法内生动力生成制度;在监管责任层面,作为责任附加与连锁型惩戒机制,它是信用法律责任差异化制度。黑名单制度实践目前存在信用规制范围失之于宽、信用规制程序失之于粗和信用规制责任失之于乱的问题。黑名单制度完善应当从规范设定主体、规制领域、设定标准、运行程序、救济机制等方面来进行。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73-80,共8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