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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兼评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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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涉诸多主体的利益,有必要予以明确。确定人工智能作品权利归属的前提是明确该类作品的权利客体属性,人工智能作品应属于著作权客体,而非邻接权客体。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人格,因此其本身不能成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由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所有者主导;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所有者,能够激励其创作新作品和改进人工智能,且能促进作品流通进而增长公共利益,因此应将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所有者。
作者 尹卫民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02-107,共6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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