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参与"一带一路"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是由服务需求市场之区域间性决定的。"一带一路"打造的是沿途国家、地区、民众的利益共同体和丝路精神,其基本的理论前提是区域间性,即平等、合作、和平、互利原则。而律师法律服务的本质是助推法律正义的实现,这决定了律师参与"一带一路"公共法律服务的通力协作者角色担当。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8年第10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第59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民事误判之控制机制与可接受性原理研究"(编号:2016M591368)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秩序再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结构关系研究"(编号:AHSKQ2014D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