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取代"双规措施"的监察留置措施具有行刑双性以及强制性、预防性等特性。基于法治原则,监察机关适用留置措施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基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于留置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作出了规定。鉴于监察留置措施的人身强制性,在监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结合两部法律对之进行解读,并进一步完善留置配套机制。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21-130,共10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国家监察立法研究"(CLS(2016)ZDZX12)的研究成果
湖北省购买社会服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续配套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