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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探索省域“多规合一”改革需正确处理三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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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已编制完成并获得国家肯定。但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总体规划作出规定,与总体规划有关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数量也很少,导致总体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空间性规划以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总体规划编制和执行的情况来看,现有的、已经纳入总体规划并作为专篇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等7个空间性规划已经不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应再另行单独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等其他未能纳入总规的其他空间性规划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但是城市总体规划等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总规与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综合规划等中的空间部分或者内容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也要充分借鉴综合规划等的合理性规定。
作者 梅振中
机构地区 海南省司法厅
出处 《新东方》 2018年第5期27-30,共4页 The New Or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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