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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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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五家单位近日联合印发实施意见,明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工作者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出处 《今日浙江》 2018年第17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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