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顾名思义,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就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网约车平台通过APP平台发布预约出租车信息,网上提供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乘客按照网约车平台信息预约车辆,提出了合同要约;网约车驾驶员接受了乘客的订单,即做出了承诺。承诺生效时则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契约义务就产生了。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明文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出处
《检察风云》
2018年第21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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