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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与发展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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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中国农村治理的主体在1982年修改的《宪法》中就指出“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当今乡村中村民自治委员会所发挥的职能也越来越具有局限性,群众所期望的许多的功能不能发挥出来。王春光认为,村委会在法律上不是村庄集体权益的法人代表,但在事实上村委会往往充当集体权益的代理人角色,并且许多的村干部并不能很好的处置集体权益。因此农村的治理主体已经不单单依靠村民委员会了,更加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治理组织结构成为当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机构地区 河北农业大学
出处 《新农村(黑龙江)》 2018年第23期36-36,47,共2页 New Countryside
基金 基于PPP模式下河北省农村公共厕所建设研究,河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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