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缺陷产品不召回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分析。排他支配设定说从对因果进程设定排他性支配的角度,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能够合理地解释产品召回义务:生产者是通过左右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危险性的认知,而主动设定了对"缺陷产品处于流通领域进而引发安全事故"这一因果进程的支配;在企业内部发生人事变更的情况下,继任者是根据其任职期间的地位和权限,以中途介入的方式对因果进程的发展方向起到支配作用;产品缺陷致生损害的因果进程并不指向特定的消费者,因而无论是亲自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还是其他第三人,都应当在保护范围之内。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5期38-54,共1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真正不作为犯论之重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15BFX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