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枉"的基本含义为"不直",引申为"违法曲断",传世文献中少见"不枉"等双重否定的表述形式。"枉法"表意核心在于"枉",其表述形式及表达内容皆引申自"枉"之基本含义。作为犯罪行为的"枉法"内嵌了"受财"的含义。"不枉法"出现于"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并形成固定含义之后,其表意局限于法律术语,表达了"受财不枉法"或"不枉法受财"的含义。唐律中"枉法"与"不枉法"皆为律内"赃罪正名",具体所指为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两种量刑情节。"不枉法"作为立法语言,其表述形式与定罪量刑内容是对"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补充,意图在于强化对"监临主司受财"行为的处罚。随着后世刑律中"六赃"内容与结构的变化,"不枉法"的独立性逐渐加强,形成与"枉法"并列且相对的结构。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5期125-133,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7年度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唐代的官吏犯赃及其刑法规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7LZY010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