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较为成熟的普通行政诉讼相比,还是新生事物,从实体到程序都是在探讨中进行,没有单行的环境诉讼法律作来规范整个诉讼过程,只是以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缺陷,加上环境诉讼因自身特性而无法在现有规范中找到相对应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制度的重构已势在必行。在现有的被告确定制度基础上加以完善,符合我国社会需求。
出处
《传播力研究》
2017年第9期150-150,共1页
Research on Transmission Compet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