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之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始终有两种理念在交锋,一种观点是“弱化发票税前扣除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支出的定义指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扣除,认为“税法没有说税前扣除必须有发票”。因此,只要业务实际发生了,有没有发票都允许税前扣除:另外一种观点是“发票极端主义说”,没有发票就是不允许扣除,没有变通的余地。
出处
《天津财会》
2018年第4期39-41,4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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