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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者危险责任原则”不宜滥用 以李某某等三人诉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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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考虑到汽车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法院在分配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时,根据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让“处于优势”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作者 林保南
出处 《中国审判》 2018年第17期100-103,共4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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