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建筑业由原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加之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违背了税收改革的初衷。为此,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本文认为,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款项当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政策变化有利于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减轻了税收负担。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69-70,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