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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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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吴某,女,1992年4月8日出生,于2013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乐迪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4200元。2017年3月,吴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之后吴某感觉自己身体吃不消,尤其需要跑楼盘的时候更觉如此,于是,吴某于2017年6月以怀孕需回家休息为由向乐迪地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乐迪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停缴了社会保险费。
作者 卫芷
出处 《芳草(潮)》 2018年第5期73-7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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