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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单位解聘写成“申请离职”,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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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半年前,公司突然提出解除与我尚有三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但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公司却在“解除原因”一栏写明是我“因另有就业意向,申请离职”。我没有在意便签了字。事后公司以我主动离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经申请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以我不能证明是公司要求我离职,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8年第19期5-5,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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