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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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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出处 《交通财会》 2018年第9期96-96,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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