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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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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财政部
机构地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出处 《交通财会》 2018年第8期92-92,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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