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事件时有发生,作为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避风港规则",在网络直播平台隐私权侵权中的适用性值得探析。理论上,"避风港规则"从著作权领域扩张至人格隐私权领域,其立法价值选择的同构性基础被打破;程序上,过于严格的通知规则有碍于权利人维权,通知程序违背了"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法官"的原则;实践中,面对网络直播的新环境,"避风港规则"缺乏震慑效果。建议调整适用"避风港规则",实行更加灵活的通知形式,建立对平台审核不服的申诉制度,利用新技术加强平台的注意义务,提高违法惩罚力度,促进直播行业文明健康发展。
出处
《中国广播》
2018年第11期64-6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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