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性质之继受取得说在学界占一席之地,依继受取得之概念,必须要从他人处直接取得物权。从谁处取得物权便是该说不得不回答之问题,原权利人抑或无权处分人。通过逻辑分析,此二善意取得关系均非权利让渡人,若无让渡人便无法成立继受取得,故善意取得性质应为原始取得。无权处分人让渡于善意受让人的是占有,故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继受取得标的物之占有,而非物权。针对目前学界几种继受取得学说做出回应,以论证原始取得说。
出处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62-67,共6页
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