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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化还是差异化——刑事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Centralization or Differentiation——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n Criminal Proof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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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侦查、起诉与审判都应当适用同一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明,实行一元证明标准容易形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导致法庭审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符合刑事诉讼运行规律,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有必要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定罪确定相应的证明标准。同时,针对案件性质、被告人认罪与否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
作者 刘晴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9期15-1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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