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首例"打码撞库"案对打码服务提供者的判罚,具有开创性意义,有助于规制互联网黑灰产业链的辅助服务、抑制具有批量性质的网络犯罪。不宜将打码平台直接认定为专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规制打码平台,应充分认识打码平台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通过行政及刑事法律规制打码平台。市场上的打码平台干扰了他人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予以行政规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9期31-35,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司法部课题:<量刑对定罪的反作用力研究>(编号:13SFB2019)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立法理念与模式转型研究>(编号:18BFX1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