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均对未决羁押制度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模式和完善的救济机制。在羁押制度上实行逮捕前置主义,逮捕后必须立即带到法官面前由法官审查决定是否羁押,羁押决定作出后,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司法复审。在审查方式上,采用诉讼化的审查模式。我国的羁押审查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与救济机制,现阶段可以借鉴其有效经验,完善审查批捕程序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9期66-72,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