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被引量:4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处 《交通财会》 2018年第10期80-84,共5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