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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不得使用“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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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出处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8年第11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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