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调查权。因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启动调查程序的差异,移送审查提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启动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其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而原《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监察调查程序实施的精细化阶段,立法应有条件地赋予公职律师或其他主体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或其他主体应明确刑事诉讼辩护人职责本位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第5期99-106,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7BFX053)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项目编号:GJ2017B11)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