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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整治效果的标准是“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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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版,在工作纪律部分,增加的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出处 《上海支部生活》 2018年第11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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