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设秘密写票处的意义不大。首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从颁布实施到历次修正。基本同步。截至目前.地方组织法修正了五次.选举法修正了六次,选举法唯一一次与地方组织法没有同时修正的就是2010年3月的这次修正,而正是这一次选举法修正,增加了关于设立秘密写票处的规定。也许就是这一次不同步,造成了地方组织法关于设立秘密写票处的“缺失”。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1期34-34,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