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认定申请期的设置是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救治伤者、进行工伤认定,提醒受伤职工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自身权益。该申请期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期限。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权利,仍享有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的请求权。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并非职工获取工伤待遇赔偿的必备条件,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赔偿受伤职工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9期70-75,共6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