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保护股东利益以外,还负有维护和增进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责任。在劳动法的视阙之下,这种责任表现为企业在劳动者就业、工资福利、健康安全、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等方面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这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成实质正义。但在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主体一元化背景之下,社会保障职能过多地配置给雇主,具有不合理性,如对小微型企业就尤为不利。因而,合理的制度设计应参照通行的国际劳工标准,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此外,国家应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职能,合理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
出处
《中国劳动》
2018年第8期47-52,共6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