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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互联网视听服务监管中的责任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Audiovisu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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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作为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监管主体,有负责提高互联网视听服务质量,扼制不良传播的义务。但现阶段政府在互联网视听服务中的监管还存在权力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技术薄弱等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互联网视听服务与政府监管的相关概念,梳理出现阶段政府在互联网视听服务监管中存在的具体不足,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政府互联网视听的监管提供一定的思考。
机构地区 长春工业大学
出处 《广东蚕业》 2018年第11期116-117,共2页 Guangdong Se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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