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乃至世界的法律学界,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离还是结合为一体一直有很大争议。而主张民商合一的学者是当今主流。诚然,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商法作为相对于民法的特别法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同时它与民法又有什么共同点。并且既然有学者主张商法独立于民法,那么其道理又在何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典论述之一就是"存在即合理",那么商法存在的价值就不会是作为民法的附属法律,它的存在定然有更加深层次的原因。本文希望通过对民法和商法的相同之处和各自调整行为规范的不同来探讨商事主体和行为同民事主体和行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