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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执行的刑法教义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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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以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为专门适用对象的终身监禁制度。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作者 王志祥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9期80-8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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