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争议焦点的审查往往不甚彻底或力图避开实质性争议焦点,导致即便税务机关败诉,纳税人权利仍然难以得到保障,矛盾仍旧未能解决。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税务行政诉讼不仅涉及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绕不开形成税务事实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税法上的评价问题;二是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做定性很有可能与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产生职权冲突。为此,税务行政诉讼应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为价值判断取向,法院对于不予审查的内容,至少应在裁判文书中释明,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倒逼行政机关厘清自身职权范围,可以运用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论来解决问题。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第5期70-75,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