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权益维护的关键守护者,担负着无比重要的辩护责任。而数起影响巨大的死刑冤案均不同程度反映出辩护人存在资格欠缺、辩护积极性不足、独立地位受限、专业水准不高的问题。在法律法规逐渐自我完备的趋势下,尤其是对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更加全面的情形下,加快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预防死刑冤案频发,迫切需要提高死刑案件辩护人的辩护能力,使之做到有效辩护,将死刑冤案发生的必然性降低,减少个体冤案的出现。具体如下四个阶段对辩护人防范冤案提出要求:辩护人的选取,辩护人的庭前调查,庭审辩护以及法院判决后。选择辩护人不能仅局限于"有辩护人",刑事案件更多涉及人身自由和生命,对作为辩护人的律师要求也应高于其他案件。审前阶段辩护人应借助一切有利于行使辩护权的制度力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获取案件信息。庭审更关注辩护人的专业辩护能力,建立律师评价体系有助于刑辩队伍的精英化。法院裁判后,辩护人利用法律手段或许比司法机关自身监督和当事人及媒体报道纠正冤案更容易获得效果。
出处
《知与行》
2018年第6期75-79,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