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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确把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人社部发(2017)19号文件实施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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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8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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