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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用人单位不能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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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7日,梁某到某专科医院上班,担任住院医师,月薪6000元。2015年7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梁某不得生育,若违反约定,某专科医院不支付梁某孕期诊疗及产假期间的工资,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梁某全额承担。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8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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