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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伤认定为工伤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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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职工成某2015年10月在某煤矿井下采煤作业遇塌方造成多处骨折,同年12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2016年1月,成某以某煤矿停止支付医疗费用为由,向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成某与某煤矿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煤矿未为成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在成某受伤住院时先支付了一万元治疗费后,以正在提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8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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