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在实践层面的最基本载体,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实行“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制”,这种模式下的检察办案组织呈现鲜明的科层制特点,在特定时期内适应了我国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科层制模式下存在的办案主体与决定主体相互分离,存在效率不高、责任不明、不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检察官主体地位缺失等弊端弊端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构建权责清晰、监督完善的办案组织势在必行.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8年第11期39-39,共1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