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文化财产具有民法上保护的正当性与特殊性。民族文化财产具有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和公共利益三层利益结构。民族文化财产的人格利益,是指其对特定族群的情感利益;民族文化财产的公共利益,是指其对国家社会特有的文化价值。基于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对民族文化财产所有权人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应当予以必要限制。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引入并确立公共地役权的概念,以规制民族文化财产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族文化财产的可转让性,并完善民族文化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8年第5期34-38,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民法视野下少数民族文化财产的保护研究"(2017-GMC-010)